我院继续为职工办理医疗互助保障
发布者:谢茜茜 发布日期:2016/5/17 10:22:25 浏览次数:
5月11日我院为职工续保了新一期(第十一期)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,此次我院继续为职工续保60元保障计划,保障期限为一年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是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、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,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,给予困难职工更多的帮助,本着“献爱心、送保障”原则制定实施的。
职工自参加医疗互助保障始为被保障人。被保障人享有以下保障服务:
保障服务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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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及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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补助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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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元
保障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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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元
保障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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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住院补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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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际住院天数×50元/天,可累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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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3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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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2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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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疾病补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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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障期限内首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,1个保障周期内给予1次补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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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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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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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外事故补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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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外事故导致亡故,给予1次性补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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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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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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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外事故致残,经鉴定达到
相应等级,给予1次补助。
其中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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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至7级伤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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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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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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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至5级伤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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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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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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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至1级伤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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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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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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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病种医疗费用补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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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重大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
自付总额超过3万元,1个
保障周期内给予1次补助。
其中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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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万元以上(含)5万元以下(不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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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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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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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万元以上(含)8万元以下(不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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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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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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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万元以上(含)10万元以下(不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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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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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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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万元以上(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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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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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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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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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非31钟重大疾病住院,
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总额
超过1万元,1个保障周期
内给予1次补助。其中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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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万元以上(含)2万元以下(不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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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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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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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万元以上(含)3万元以下(不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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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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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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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万元以上(含)4万元以下(不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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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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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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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万元以上(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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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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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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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系亲属亡故安抚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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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障期限内参保职工父母、配偶、子女亡故 ,1个保障周期内
给予1次补助,。参加两份保障职工也只享受一份亡故安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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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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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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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 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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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、突发的、非本意的、非疾病的客观事件。
2、医疗费用自付总额,系指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、补充商业
保险等支付部分和住院床位费。全自费不在此保障范畴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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